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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hina's Financ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Regulation

近年来,金融创新与技术变革融合演进、螺旋迭代趋势越发明显,金融科技在我国迅猛发展。金融科技的治理与监管需要更深层次的信任与合作,充分调动来自政府、市场、金融科技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和相关资源要素共商、共治、共进,在渐进、互动的规范和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科学的治理原则、价值理念和规范体系。

上期给大家分享了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重要意义,今天就给大家其监管框架,包括基本原则、设计思路、监管理念及治理体系四部分。

基本原则

一是持牌经营。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金融业务持牌经营是申请测试的基本条件。科技公司在满足通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测试,涉及的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应用场景须由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公司既可联合金融机构共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后结合应用场景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二是合法合规。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管控好新技术创新应用带来的风险隐患,确保创新不偏离正确方向。

三是权益保护。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与金融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包容审慎。践行柔性监管理念,既加强审慎监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又增强监管包容性,释放金融创新发展动能。

设计思路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创新监管工具探索建立更具穿透性与专业性的创新监管框架,提升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效能。

一是划定刚性底线。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础规范性文件等为准绳,从业务合规、技术安全、风险可控等方面明确守正创新红线。

二是设置柔性边界。运用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柔性监管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金融科技治理,为金融科技创新营造适度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是预留创新空间。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包容合理创新,支持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参与创新机会与条件,最大限度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给真正有价值的创新预留足够空间。

监管理念

1.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提高监管适用性。在金融科技时代,金融服务更多元,业务交叉嵌套、风险形势更严峻,传统创新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失灵”。金融管理部门迫切需要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既鼓励从业机构主动创新,又能及时发现并规避创新缺陷与风险隐患。人民银行打造新型创新监管工具,旨在处理好安全与创新的关系,针对我国百花齐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形势,探索出一条既能守住安全底线,又能包容合理创新、高度适配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之路,破解创新监管面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规范和引导金融科技健康有序发展。

2.摒弃“一刀切”简单模式,增强监管包容性。从历史经验来看,适当的监管力度是发挥金融监管效能的关键,力度过小易导致大量欺诈产品涌入市场,进而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反之,力度过大易导致从业机构合规成本过高,从而降低创新活力。新型创新监管工具选择什么样的监管力度,是金融管理部门考量的重要因素。在设计之初,我们秉持包容理念,主动摒弃“一刀切”模式,积极探索更具引导性、启发性和激励性的新型柔性监管方法,增强政府部门、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良性互动,打造符合新事物内在发展规律的监管模式,营造包容的金融科技创新环境。

3.引入“多元联动”公众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我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服务创新方兴未艾,传统“政府监管 +机构自治”模式面临较大挑战。引入更多外部力量参与监督是优化创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手段。考虑到数以亿计的社会公众是金融产品的最终服务对象,他们对创新应用的安全性与便利性更有发言权为此,创新监管工具引入了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作用,让金融消费者深入了解创新产品功能实质、潜在风险和补偿措施,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让新闻媒体发挥雷达作用,对创新产品安全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让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事前把关全面评估安全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通过上述多元联动监督机制,推动构建“协同共治”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新模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4.设置创新应用“刚性门槛”,强调监管审慎性。金融科技发展不能走互联网金融的老路,既要重视柔性监管,也要重视审慎监管。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向未知领域的探索,风险与变数如影随形,应对不当可能加剧不确定性,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为此,新型创新监管工具强调审慎监管,力求设置刚性门槛。从金融角度来说,坚持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严格落实金融持牌经营原则,严防打着“金融科技”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科技角度来说,明确风险底线和安全标准,建立风险动态监测感知、高效处置的风控体系,保障真正有价值的科技新成果能够得到充分测试和迭代完善,最终为金融创新注入科技动力。

治理体系

创新监管工具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打造机构自治、公众监督、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金融科技治理体系。

一是机构自治。金融机构落实创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风险内控和自我约束,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响应、应急处置风险补偿和保险赔付机制,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二是公众监督。社会公众作为治理体系的中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以建议、投诉、申诉等方式实现对金融科技创新“质效”的充分监督。

三是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在治理体系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投诉受理、自律约束、宣贯培训等工作,为管理要求落地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四是政府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作为治理体系的主导者,建立健全监管协调与监督实施机制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地。

​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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